滁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改建工程项目协审单位选取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7 11:56作者: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来源: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阅读: 字体【  

我单位现拟采用现场抽球方式,从《2019-2021年市重点处第一批入库协审机构名单》中选取协审单位承担滁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改建工程项目协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本工程为滁州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改建工程项目,建设投资约2200万元,本次招标为本项目协审工作。

二、委托内容:跟踪审计

三、投标人范围

《2019-2021年市重点处第一批入库协审机构名单》中的中介机构,不在名单内的不接受投标文件。

(二)投标限制条件

限制本项目的清单控制价编制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要求

(一)资质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二)投标人须于开标现场一次性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审查不予通过。

1.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项目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造价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项目组人员配备要求

造价师1名、造价员2名。

五、中标人确定

招标人将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3名预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抽取的顺序依次排名。招标人对3名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评审,如第一名预中标候选人评审不合格,则推荐第二名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六、费用

跟踪审计费用执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备选库招标文件(czgc201812-093)确定的标准。

七、开标时间地点

时间:2020年01月21日15时00分

8地点:滁州市琅琊东路180号(老市政府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招标人: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电话:华士祥 0550--3110883

九、特别要求

项目建设期间,相关部门将对跟踪审计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委托协议》相关工作要求的行为,我处将按照约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招标代理费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2000元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公司支付。




跟踪(结算)审计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 滁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受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保证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跟踪(结算)审计项目

1.项目名称:

2.项目投资额:建设投资约2200万元。

3.委托内容:跟踪审计

1).成立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组,编制跟踪(结算)审计实施方案,确定投资控制目标、重点环节及应对措施;

2).审核项目前期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向甲方提交审核结果;

3).对承包方上报的请款期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计量、计价进行审核,并提供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的意见、建议;

4).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项目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结算,项目竣工后,及时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5).协助甲方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发生的费用,超过一定限额的,提请甲方履行报批程序,并向市跟审办书面报告;

6).项目承、发包方发生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时,为甲方和市跟审办提供咨询意见;

7).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会议,对项目投资控制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8).参与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询价的认质认价工作。

9).其他与项目投资控制相关的工作。

三、项目跟踪(结算)审计制度及相关要求

1.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八不准制度”和市重点处“工程建设十六条禁令”;

2.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结果备案制度;

3.滁州市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4.实行定期、分段报告制度。乙方应及时提交项目前期资料审核结果、跟踪(结算)审计月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5.加强对项目变更事项的合理性、经济性审核。对涉及工程造价的重大事项(如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变更事项和设备、材料询价采购等)须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和市跟审办,否则项目竣工结算不予审核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协助甲方完成项目投资控制的各项工作,接受甲方的项目现场管理。

四、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组及人员配备要求

1.乙方须成立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组,配备相应数量具有相关专业执业资质的审计人员(须为备选库入库人员)。本项目审计组负责人为姓名、注册造价师证书号、联系电话,成员为姓名、造价员证书号、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

2.项目审计人员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整审计组人员。

五、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质量要求

1.甲方对乙方出具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进行复审或抽查,审查结果误差按以下办法处理:

(1)审查结果误差率在2%以内(含),乙方可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收取审计服务费用;

(2)审查结果误差在2%-3%(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10%;

(3)审查结果误差在3%-4%(含)之间,审计服务费用扣除20%;

(4)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 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同时,对工程造价 1000(含)-5000 万元以上审查结果误差超过 4%项目的协审机构,停止委托审计业务半年,对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含)审查结果误差超过 4%项目的协审机构,停止委托审计业务一年;

(5)一个年度内有两个以上(含)项目审查结果误差超过4%或1个项目审查结果误差超过6%,全额扣除该项目审计服务费用,并停止委托审计业务一年;

(6)一个年度内有两个以上项目(含)审查结果误差 6%以上,甲方将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

2.若乙方出现无证人员执业、挂靠执业、执业人员不到岗等违反国家、省、市相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的,停止委托审计业务半年;记两次不良行为记录或列入黑名单的等其他情况的,甲方将终止委托审计业务。

3.若协审机构出现违背行业准则,被国家司法、纪检、检察、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查处的,一经发现,招标人将清除其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审机构备选库。

六、项目跟踪(结算)审计服务费用标准及结算方式

1.项目跟踪(结算)审计服务费用标准

项目跟踪(结算)审计服务费用标准执行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协审机构备选库招标文件约定;

1.1计费标准:审计服务费用按照基本费用加审核成果费用计取,具体标准如下:

1.1.1项目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标准

工程造价金额(万元)

基本费用

审核成果费用

备 注

1000以内(含)

3‰

1.5%

审计服务费用计费基础为项目工程造价(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备案审查确定)

1000-5000以内(含)

2‰

1.5%

5000-10000以内(含)

1.5‰

1.5%

10000-30000以内(含)

1.3‰

1.5%

30000以上

一事一议

一事一议

说明:(1)跟踪审计费用计算方式为:基本费用+审核成果费用;

(2)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审计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审减额的,按基本费用收取。

1.1.2项目结(决)算审计服务费用标准

工程造价金额(万元)

基本费用

审核成果费用

备 注

500以内

2000元

2.5%

审计服务费用计费基础为项目工程造价(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公室备案审查确定)

500-1000以内(含)

2000元

2.5%

1000-10000以内(含)

5000元

2.3%

10000以上

10000元

2.0%

说明:(1)结(决)算审计费用计算方式为:结算审计最终费用为基本费用和审核成果费用二选一,取最大值,不累计;

(2)工程造价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审计服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审减额的,按基本费用收取。

2.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费用结算方式

(1)项目协审机构须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该项目协审工作,出具审核报告,交付建设单位初审确认,报经招标人备案审查通过后,按照招标人审查备案金额结算支付审计服务费用。

(2)项目协审机构未按要求完成协审工作并移交相关资料,招标人有权拒付审计服务费用,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审计质量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该项目协审机构相关责任。

七、审计质量、时限及过程管理要求

协审机构应及时认真地分析阅读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和了解实际情况并做好记录。协审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协审机构在协审过程须遵守招标人制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协审机构审计质量考核办法》以及为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控制廉政风险等方面制定的各项规定。

八、项目跟踪(结算)审计工作考核奖惩

1.揭露项目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属实;及时提出整改和加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对节约政府投资产生明显效果的,给予0.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发现案件线索并经纪检、检察机关等立案查实的,根据案值大小和性质情节,给予1万元-10万元的奖励;

3.经核实,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扣减审计服务费用、终止审计委托协议、提请市跟审办对乙方警告、通报、没收质量及廉政保证金、清除出库、有限期或无限期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因自身工作错误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3)未经允许私自向施工单位透露审核情况或信息;

(4)向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等谋取不正当利益;

(5)单独或与其他各方串通舞弊、弄虚作假虚增;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跟踪(结算)审计项目实施监督,配合市跟审办对乙方审计工作程序、质量和效率等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2)项目跟踪(结算)审计过程中,甲方如发现乙方所派审计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调换,或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甲方保证乙方审计服务费用的按时到位。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完成审计任务后,有权及时取得审计服务费用;

(2)乙方须依照甲方工作要求及行业准则、规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审计任务;

(3)乙方必须对审计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如发现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更换人员,并对其严肃处理。同时,甲方可根据性质及情节,扣减相应审计服务费用,并可提请市跟审办没收相应的质量及廉政保证金。

3、双方权力和责任

3.1 招标人有权进行现场调查和监督,随时调阅有关资料,参与审计的查证、对账和答疑等有关活动。若协审机构未按委托协议完成业务或审计工作中出现严重差错,招标人有权追究协审机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减部分或全部审计服务费用,直至终止委托关系。

3.2 招标人监督协议的执行,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对协审机构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审计程序、现场履职、审计质量和效率、廉政纪律等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经济奖惩和以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的重要依据。

3.3 协审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履行审计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协审机构滥用职权、与施工单位串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对协审机构及其当事人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查处。

十、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滁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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